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三名未成年被告人涉嫌故意殺人案的判決。案件涉及三名13歲的國中生,分別是張某某、李某和馬某某。法院判決張某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馬某某則依法免于刑事處罰。對于免刑的馬某某,法院還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的矯治教育。
本案發生在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的一個廢棄蔬菜大棚里。案件的被害人王某某是三名被告人中的同班同學。經過調查,法院查明,張某某與王某某之間曾發生過矛盾,張某某提出要殺害王某某并與李某商定,二人計劃將王某某殺害后分割王某某的財物。
張某某和李某提前選定了作案地點,并準備好作案工具。
案發當天,張某某將王某某騙至事先選定的廢棄大棚。在前往現場途中,李某向馬某某透露了他們計劃殺害王某某的事情。到達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實施了殺害行為,李某協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在案發現場看到這一情況后選擇離開。
三人作案后,逃離現場并分贓王某某的財物。事后,馬某某向警方提供線索,協助警方找到王某某的尸體埋藏地點。
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人都已滿十二歲不滿十四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雖然他們尚屬于「未成年」,但其所犯罪行情節特別惡劣,且涉及嚴重暴力,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張某某:法院認為,張某某是本案的主謀,其在案件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張某某事先策劃并指揮了整個犯罪過程,手段殘忍,行為極其惡劣,因此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某:李某與張某某共同商議并實施了犯罪,雖在案件中的主導作用較張某某稍輕,但依然參與了殺人行為并且事后分贓,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馬某某:馬某某雖然在案件發生時知曉犯罪計劃,并前往作案現場,但他在看到張某某實施殺害行為時即離開,未直接參與致命行為。法院認為,馬某某雖然參與了銷毀證據,但未參與預謀和實施具體的加害行為,因此依法免于刑事處罰。
法院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的矯治教育,以幫助其回歸社會。
這起案件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于未成年犯罪處理的廣泛討論。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犯罪者在法律上的責任界定,一直是社會爭議的焦點。此次案件再度引起了公眾對「未成年犯罪責任」問題的關注,尤其是對于13歲孩子是否應當被判以如此重刑的討論。
有法律專家表示,雖然此次案件中的三名被告均未滿十四歲,但其犯罪行為極為殘忍,且涉及周密的事先策劃,已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專家呼吁,面對未成年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者的心理成熟度和行為后果,采取更加科學和人性化的矯治措施,而不僅僅依賴懲罰。
案件也凸顯了家庭、學校以及社會對青少年成長的影響和責任,未成年犯罪的背后往往伴隨著家庭問題、社會環境以及教育問題的交織。如何從源頭上預防未成年犯罪,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是未來值得深思的議題。
這起悲劇性事件的判決雖然在法律上已有明確裁定,但它所引發的社會反思與討論仍在繼續。未成年犯罪的處理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教育、心理干預和家庭責任的共同挑戰。如何為未成年人創造一個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并通過有效的法律手段進行合理的矯治,將是未來法律與社會應共同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