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三名未成年被告人涉嫌故意殺人案的判決。案件涉及三名13歲的國中生,分別是張某某、李某和馬某某。法院判決張某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馬某某則依法免于刑事處罰。對于免刑的馬某某,法院還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的矯治教育。
本案發生在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的一個廢棄蔬菜大棚里。案件的被害人王某某是三名被告人中的同班同學。經過調查,法院查明,張某某與王某某之間曾發生過矛盾,張某某提出要殺害王某某并與李某商定,二人計劃將王某某殺害后分割王某某的財物。
張某某和李某提前選定了作案地點,并準備好作案工具。案發當天,張某某將王某某騙至事先選定的廢棄大棚。在前往現場途中,李某向馬某某透露了他們計劃殺害王某某的事情。到達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實施了殺害行為,李某協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在案發現場看到這一情況后選擇離開。
三人作案后,逃離現場并分贓王某某的財物。事后,馬某某向警方提供線索,協助警方找到王某某的尸體埋藏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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