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拿出證據證實,因此無法判定兩位被告的買賣行為屬于惡意串通。
程寶祥再次提出新的觀點, 哪怕吳秋萍和海保如東分公司之間不是惡意串通,房子也不應該就這麼賣給吳秋萍。
他拿出當初的租賃合同,上面明確規定 :業主如果出賣房屋,應該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程寶祥夫婦,而程寶祥夫婦具備以同等價格的優先購買權。
程寶祥認為海保如東分公司 沒有書面通知自己,就將房屋專賣,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因此房屋的買賣應當是無效的。
程寶祥: 「買的時候必須書面通知我們,我們先買,我們不買以后,其他人才能買。」
原房東海保如東分公司稱自己當初有進行書面通知,但卻拿不出證據證實;程寶祥夫婦卻堅持,只收到了口頭通知。
這是否通知過,又是如何通知的,雙方都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
民事法律中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的買賣關系中,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購買出賣人財產的權利。
那麼這個案件中的 程寶祥夫婦,和 原房東岳母吳秋萍之間,是否具備同等條件呢? 優先購買權歸誰所有呢?
被告律師認為,吳秋萍跟海保如東分公司 負責人戴明之間, 是岳母和女婿的關系,那麼他自己的岳母想要買房子,女婿覺得賣給他比較適宜。
但程寶祥卻不這麼認為,他覺得 賣房對于戴明來講,應該是公事行為。但他們卻牽扯人力私人關系,因此程寶祥認為優先購買權應該屬于自己的。
最終法官認為,海保如東分公司在將房屋賣給吳秋萍的時候,與程寶祥之間的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所以程寶祥具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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