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開車載劉姓岳母出門,路邊臨時停車未緊靠路緣,岳母從左後車門下車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莊姓女騎士撞到車門摔車,全身多處骨折,術後出現嚴重後遺癥致肢體癱瘓,需人24小時照顧。案經被害人提告,張男、劉婦分別被依過失重傷害判刑6月、7月確定。民事部分,一審判賠被害人76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2020年8月27日開車載岳母劉婦及妻子等人出門,行經豐原區豐勢路二段時在路邊臨停,讓坐在左後座的劉婦下車,沒想到,劉婦未注意後來車即貿然打開車門,導致騎機車的莊姓婦人閃避不及撞上車門,當場人車倒地,導致顱骨、身體及手掌等多處部位骨折,脾臟損傷,經治療後出現肢體癱瘓、癲癇癥候群、失智癥、失語癥及視力退化等重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有人24小時照顧。
劉姓婦人坦承犯行,張男則辯稱車子雖違規臨停,但停在該處不會傷害到人,且有告訴岳母不可以開車門,自然沒有過失。不過,法官發現張男臨停時,車輛右前輪外側距路緣1.7公尺,右後輪外側距路緣1.9公尺,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臨時停車應緊靠道路邊緣不得逾60公分的規定,分別將劉婦、張男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7月、6月確定。
莊姓婦人再向2人求償,包括已支出的醫療費用138萬餘元,後續須支出醫療費用475萬餘元,以及5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合計求償1113萬餘元。劉婦、張男對醫療費用求償金額均無意見,但劉婦說自己沒工作,張男則堅持自己沒違法、事前有告知岳母不要開車門。
不過,法官認為2人過失明確,除將撫慰金降為150萬元外,其他照準,一審判決劉婦、張男應連帶賠償莊婦763萬餘元,扣掉已給付的220萬元強制險,2人應再給付莊婦543萬餘元。可上訴。
代表者: 土屋千冬
郵便番号:1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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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金:2,000,000円
設立日: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