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孩 聽到呼叫聲後幫老人過馬路
事件中的另一方,11歲的小浩描述的事情經過則是另外一個版本:事發當天他不是在調皮,而是在幫助老奶奶過馬路。
小浩說,當時,自己是在去上學的路上,當時他聽到唐秋「幫忙推我過馬路」的呼叫聲,出於助人為樂,小浩於是上前幫唐秋推輪椅,從走路的石板路推到了馬路對面。
「是她叫我推的,還有對面超市阿姨幫忙一起推的,我一個人推不動。」小浩說,當時也是唐秋起身扶著樹,站起來後,小浩幫她把輪椅推上臺階,結果唐秋自己摔了,「摔倒後,藥店的老闆看到了,還幫助我一起把她扶起來了,我就去上學了,我沒有碰到她。」
小浩的媽媽王某稱,她聽到現場有一名女性稱,唐秋沒有人陪護,要小浩幫忙推輪椅,「後面過馬路推不好,小浩沒有勁。當時因為要上臺階,老人自己起身,扶著一棵樹,小浩幫忙把輪椅推上臺階,沒有掌握好,也沒有經驗,是老人自己摔倒的。」
為了證明小浩是個不錯的孩子,家屬拿出了小浩的學籍基本資訊、學生素質報告手冊,證明小浩是在正常上學,而且在學校表現素質良好。
儘管王某在唐秋治療過程中支付了5000元,但對於唐秋的起訴她仍然不能接受。在小浩父母看來,小浩作為一個小學生,他助人為樂,熱心幫助有困難的老人,這樣的行為應該受到表揚,而非起訴。
法院 救助方式把握不當也不違法
到底唐秋摔倒的真相是怎樣的?
判決書顯示,辦案人員先後于2019年11月8日、11月25日到事發地點瞭解相關情況,但未能找到能夠證明事發經過的相關證人。同時,法院向事發地點附近的株洲農村商業銀行調取當天天鵝支行門前朝向事發地點的攝像頭拍攝的監控視頻,但該行回復稱,天鵝支行監控主機錄影資料有效保存時間為90天,超過90天以上將會覆蓋,無法調取相關視頻資料。
法院審理認為,就目前證據而言,尚不足以證明原告唐秋是被小浩直接撞倒,唐秋要求小浩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書還寫道,即使根據小浩推唐秋過馬路的事實以及各利害關係人的陳述、派出所的記錄,推定是小浩在幫唐秋推輪椅過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唐秋,也屬於小浩在為唐秋提供救助過程中的接觸。當時,唐秋行動不便,乘坐輪椅出行,身邊無人陪護,小浩推其過馬路,是一種助人為樂的救助行為,應予以鼓勵。
小浩作為未成年人,在與唐秋接觸過程中可能會因方式把握不當給唐秋造成一定損害,但這屬於救助行為所致,在沒有證據證明小浩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不應評價為侵權行為。
小浩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自願支付給唐秋1萬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駁回原告唐秋的其他訴訟請求。
代表者: 土屋千冬
郵便番号:114-0001
住所:東京都北区東十条3丁目16番4号
資本金:2,000,000円
設立日: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