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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張某經人介紹到王某的理髮店做學徒工,剛到理髮店的當晚9點多,王某要教張某做足療,便帶張某到三樓的一間房子內,王某見張某穿牛仔褲,以衣服太緊、無法教其做足療為由讓其換上寬鬆的睡衣,然後讓張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撫摸張某腿部、腹部、背部並按摩,張某昏昏然。之後,王某趁機脫去張某衣服,撫摸、親吻張某[乳.房]。張某感覺暈乎乎的,渾身沒有力氣反抗。後王某趁機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幾分鐘後,張某恍然醒悟,大罵王某是色狼,並打電話給其父母說明此事,其父母當即報警。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歲,理髮店老闆,被害人張某,農村女孩,15周歲,生活經歷簡單、無性經歷,與王某的妻子有親戚關係)ADVERTISEMENT
二、 爭議焦點
關於本案,形成了罪與非罪的爭論。
第一種觀點 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理由在於,王某的行為沒有違背張某的意志,在實施足療過程中,張某產生[性.欲],繼而兩人欲發生[性.關.係],是很正常的事實,王某既沒有違背婦女意志,也沒有使用刑法規定的[強.姦]手段來實現發生[性.關.係]的目的,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在參加討論的人員中大多支持該觀點;
第二種觀點 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理由在於王某先前的撫摸、按摩等行為使年少無知的張某因生理原因自然喪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繼而發生[性.關.係]。王某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也符合[強.姦]罪的行為方式的「其他手段」的要求。參加討論的人中有少數人支持此觀點。
三、 評析意見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王某的行為既符合「違背婦女意志」的要件,又符合[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之「其他手段」的要件。ADVERTISEMENT
關於本案 ,爭論的焦點主要有兩個,其一為如何理解刑法中[強.姦]罪的「違背婦女意志」;其二為如何理解[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為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其他手段」。筆者認為,這兩個問題實質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側面。理由在於,違背婦女意志,是刑法中規定的[強.姦]罪的一個至關重要的要素,是司法實踐中認定[強.姦]罪的難點所在,是司法實踐中認定[強.姦]罪的必備要件,而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均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具體樣態,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表現。
代表者: 土屋千冬
郵便番号:1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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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金:2,000,000円
設立日: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