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NBA中有過不少裁掉球員為了避稅的操作,而裁掉球員相應的規則,就是這個Houston條款了。這個條款的主角無疑是Houston了,2001年尼克斯和Houston簽下6年1億的大合同,但是2005年Houston就因為嚴重的膝傷退役,但是到2007年前尼克還要給他4000萬美金的薪水,於是聯盟就出臺一個條例,如果被裁掉球員的薪水,可以不計入球隊的工資帽,由於當時這個規則是為Houston制定,因此就被稱為「Houston條款」。
不過有趣的是,當時的尼克並未選擇裁掉他,因此Houston根本不是第一個使用條款的人,後來Houston因為這個條款名字,雇傭律師為他還一個公道。
Rose新秀條款
10年前的NBA抱團風氣嚴重,為了保證球隊培養的巨星能夠留到母隊,NBA出臺了一個新秀條款,即如果一位球員在新秀合同期間完成:進入兩次最佳陣容,或者入選兩次全明星,又或者當選MVP,那麼他就可以在生涯第五年和球隊簽下工資帽30%的頂薪,由於當時聯盟設立的目的是讓Rose留在公牛隊,因此這個條款也被命名為Rose條款。
但是,Rose條款第一位真正獲益的並不是Rose,而是雷霆隊的Durant,當時的Durant符合這個條款的條件,因此,他就成為Rose條款受益的第一人。
那麼除了Durant和Rose,當時還有誰符合「Rose條款」的要求呢?他們就是Westbrook、Griffin、Paul George和Lillard,事實證明符合該條款處於新秀期的他們,無一不都成長為了超巨,在這當中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的雷霆沒有以「Rose條款」續約Westbrook,當時雷霆還沒有交易Harden,第一想法還是想續約Harden,而Westbrook也為了球隊可以有空間續約Harden放棄了「Rose條款」
,Westbrook在當時的續約合同從五年9400萬美元縮水到80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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