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 新增條文將于明年6月正式生效,屆時,商業組織或機構連絡人或雇員若涉及貪腐行為,其商業組織或機構也將會受到對付。
此項修正法令新條文,已附上「企業責任」新詮釋,即員工若涉及賄賂,公司同樣需背負刑事責任,不能倖免。
政府和私營機構提供和收受賄賂的行為向來都被視為刑事犯罪,也就是以往一家公司的員工若涉及貪污賄賂,只有這名員工受到法律制裁,公司無需負上刑事責任。
阿占峇基:制定條文時,反貪會已諮詢國內外的各個法律資源。最高罰百萬監20年
但一旦上述新條文開跑,下屬貪污,公司負責人也可被罰款最高100 萬令吉、監禁20年或兩者兼施。
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副首席專員(行動)拿督斯裡阿占峇基說,根據此條文,如果與一家商業機構有關聯的人士,為達到取得或維持合約或利益的目的,而涉及貪污,則該商業機構可被提控。
他接受馬新社訪問時說,在此條文出現前,反貪會法令只專注於提控涉及貪污的個人。
「因此,制定第17A 條文能讓涉及貪污活動的公司,根據法律受到對付。
「國會已於2018年4月15日通過闡明商業組織貪污罪行的第17A 條文。」
阿占峇基指出,這項能讓涉及貪污企業被提控的法律條款,旨在履行和滿足參照「法人責任」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6章下的義務和責任。
「與此同時,此條文要求,作為防范措施,商業組織必需在組織內以足夠的程式制定政策和投入反貪努力。」
他說,在制定這項條文時,反貪會已諮詢國內外的各個法律資源。
商業組織或機構的定義
a:在2016年馬來西亞公司法令下的註冊公司,並在大馬或其他地方經營業務;
b:在大馬經營業務或部分業務在大馬經營;
c:在1961年合夥人法令下,在大馬或其他地方經營合夥業務;以及在2012年有限合夥企業下註冊,並在大馬或其他地方營業;
d:在大馬成立的公司或部分業務在大馬經營的公司。
商業組織或機構的連絡人
a:董事;
b:合夥人;
c:雇員;
d:為或代表該商業組織履行服務的人。
1:什麼情況下雇主同罪?員工為公司獲利涉貪
什麼情況下,雇員涉貪,而雇主可被視為知情,甚至串謀,而在新增條文下被罰?
此法令新條文的覆蓋范圍,變得相當廣泛,商業組織或機構的連絡人帶有腐敗意圖地提供報酬,意圖為其商業組織或機構取得或保留業務或獲得商業優勢,將屬觸犯條文。
一經定罪,商業組織或機構負責人,包括董事、監控人、官員、合夥人,以及涉及業務管理者將屬觸犯條文,可被判罰款賄金數額不超過10倍或100 萬令吉,視何者為高,或者坐牢不超過20年,或者兩者兼施。
2:什麼情況下雇主可脫罪?證明不允有關交易
什麼情況下,雇員涉貪,雇主或上司可為自己辯護,而逃過罪行?
商業組織或機構負責人可作出法定辯護,包括出示證據,證明他不同意且不允許,同時也有阻止有關的「交易」。
換言之,當一個商業組織或機構被控觸犯第17A 條下,若有足夠證據證明曾阻止有關的貪腐行為,則可被視為法定辯護理由。
江華強:公司負責人若被控,實屬無辜。警員收賄內長同罪? 江華強:應說細則
馬來西亞中小企業公會總會長拿督江華強指出,大部分公司在聘書上已列明「個人犯罪,與公司無關」,因此在公司不知情下,員工涉貪,公司不應遭殃。
他告訴《南洋商報》,該公會同樣致力於反貪,也促會員打擊貪污,就此,員工獲聘時,都要簽署一份聲明,表明本身不會涉及人貪賄行為。
他指出,若是公司員工涉及貪污,必定遭到開除,然而公司負責人若因此被控,實屬無辜,以及有欠妥當,畢竟,後者因事前不知情,難於舉證本身不涉及其中。
他認為,在此事上,當局應說明細則。
「比方說,一個警員收賄,是否內政部長及首相也需要為此同罪?或者是一個公務員收賄,負責的部長是否也應被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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