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甲因生活壓力大感到絕望,將女兒綁在身上跳海輕生,幸好被酒店工作人員及時發現並救上岸。日前,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栗某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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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
01
2016年9月份
被告人栗某甲與前夫離婚後,獨自撫養5歲女兒。因栗某甲獨自帶著女兒生活壓力大、對生活感到絕望, 期間產生帶孩子一起自殺的想法。
02
2019年12月8日
栗某甲帶著女兒入住三亞某酒店,不久後所帶的錢花光了。
03
12月13日早上
栗某甲帶著女兒在酒店海邊玩,後栗某甲將女兒綁在其後背徑直跳海,不久二人漂浮在海面上(栗某甲臉朝上)。巡查的酒店保安看到後,立即組織人員將二人救上岸並報警。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栗某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栗某甲已經實施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是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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